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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标书代写公司谈谈评标环节

来源:www.bszztd.cn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评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管理问题、道德问题等。每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这必然会导致他们看待问题的局限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技术和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今天成都标书代写蜀标世界为谈谈评标环节。
   评标主体: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招标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超过五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提出评价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环节
   评标过程
   (1)准备评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相应的评标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一)招标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业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初步评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解释,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和解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澄清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澄清事项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二是需要澄清的三种情况: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投标文件对类似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投标文件中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第三,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澄清、解释和纠正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澄清要求;第五,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法提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文件或者暗示作者的澄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法定拒绝的七种情形。法定拒绝和约定拒绝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拒绝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综合评价法或其他评标方法。”
经审查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的详细审查内容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进行必要的调整,使所有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比较。价格要素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投标范围偏差、投标缺失(或多项)内容的涨价(或降价)、支付条件偏差造成的资金时间价值差异、交货期(工期)偏差造成的直接损益、国外货币汇率转换损失、税费、运输保险费等费用的增减,虽然不包括在报价中,但应考虑在评标中。
综合评价方法的详细评价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分数或货币),将价格、业务、技术等因素量化转换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等。